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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金融業經過一段時期的高速發展,產生和積累了一定的金融風險。在全球經濟下行周期,疊加新冠肺炎疫情沖擊,我國部分地區和行業的風險進一步集聚和顯現。從宏觀層面看,主要是高杠桿和流動性風險,比如實體部門過度負債、金融信用過快擴張。從微觀層面看,主要是金融業尤其是銀行業機構信用風險。隨著金融綜合化經營趨勢加劇、金融產品創新加快和金融科技手段的運用,金融風險更具隱蔽性、復雜性和傳染性。風險防范是金融業永恒的主題,對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,必須持之以恒地推進和落實,以確保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,從而在此基礎上提升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和服務。
經濟高質量發展是金融業最重要的風險防范手段。因此,必須處理好穩增長和防風險的關系,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,根據內外部形勢變化適時對政策進行預調、微調,使市場流動性更加合理充裕,將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與服務實體經濟更緊密地結合起來,以經濟高質量發展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。在此過程中,應注意避免兩個錯誤傾向:一是“因噎廢食”,只關注金融風險而忽視對經濟發展的支持;二是“鴕鳥效應”,只注重發展速度而無視金融風險的集聚。
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是“排雷”,不是“爆雷”。需要提高認識,統籌兼顧,協調各方,做好預案,防止在處置其他領域風險過程中引發次生金融風險。金融市場具有脆弱性、敏感性和外部性,因此,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必須充分考慮金融市場的承受能力,在保持經濟平穩運行中逐步排除相關金融風險。
對此,有兩點建議:
一是堅決防范“處置風險的風險”。未來一段時間,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既要堅定信心和決心,又要把握好力度和節奏。應注意三個方面問題:一是采取切實措施,加大對中小銀行的支持,維護好銀行體系穩定;二是穩妥推行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等制度,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;三是壓實地方政府責任,規范對地方政府債務的管理,強化地方政府債務存量風險化解和增量風險的防范工作。
二是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。防范化解金融風險,應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。一是立法先行,探索出臺金融監管法律法規,為金融部門執法提供法律依據。并發揮地方性法規實施性、補充性、探索性功能,鼓勵地方開展立法實踐,為國家層面提供豐富的實踐基礎。二是依法監管并強化監管統籌協調,實施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,提高監管針對性。三是充分運用金融科技尤其是監管科技手段,提高監管數字化智能化水平,提升監管精準性。四是要加強懲治金融領域腐敗行為,聚焦重點領域重點問題,緊盯重大金融風險、監管失職失守背后的腐敗問題,既要打掉金融腐敗,又要防范金融風險,實現政治效果、紀法效果、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。五是完善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機制,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不能只依靠金融管理部門,更需要金融業“自我革命”,要完善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機制等,提升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內生機制和能力。六是要建立健全企業、金融、政府各方責任共擔和損失分擔機制。七是加快完善社會信用體系,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,依法依規增進信用信息共享。八是加大懲戒力度,提高金融領域違法違規成本,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。
(盤錦市工商聯)